快递员在工作期间骑车造成他人受伤住院,快递员是否承担赔付义务?公司有没有赔付义务?
快递员在工作期间骑车造成他人受伤,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要根据快递员的劳动关系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快递员以及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快递员如果与快递公司成立的是劳动关系,那么其在工作期间因骑车送快递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符合本条法律的规定,快递员所在的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快递员的过错程度,如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快递员的责任大小。在此情况下,快递员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快递员存在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快递公司可以向快递员追偿。
如果快递员仅仅是为快递公司提供劳务服务,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快递员要和快递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