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租金不变或租金变动,租客依旧在同等条件下愿意承租,房东就不能租给别人。
根据民法典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虽然民法典中的规定并未对出租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明确要求,但是从合同的缔约应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本前提来看,承租人要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前提,需是出租人有继续对外缔约租赁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出租人是否继续出租带有强烈主观意愿,为避免出租人恶意损害承租人利益的情形发生,故若出租人主张不继续出租房屋,需要提供正当理由,如将房屋收回自用、房屋即将修缮、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及承租人租赁期间不当使用房屋等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的正当理由。
这里法律明确规定,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是指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如果价格达不成一致,那么优先承租权将不再享有。
举个例子,比方说你现在租的这套房子一个月租金是2000块钱,但是租期到之后,有人愿意2500块钱来租这套房子,如果你愿意以这2500块钱来租这套房子的话,那你就享有优先的权利。如果你不愿意支付,你的优先权就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