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若在一审中故意不向法庭提交有力的法律证据,那么到了二审的话再提交,这样的证据法院会采纳吗?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当事人或者律师在一审出庭时故意不提交证据,待一审判决作出后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才提交相关法律证据。那么,这种行为对吗?我们认为,这是一种不讲诚信的司法行为,既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和庭审的顺利推进,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
为了杜绝这类情况的发生,我国法律对这种情况做出了限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一审阶段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二审阶段,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是新证据。新证据包括一审结束后所取得的证据,或虽是一审结束前取得的证据但是因为客观原因在一审时无法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由此可见,当事人在一审中故意不提交证据,二审再向法院提交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采纳该证据的;但是如果该证据属于新证据的范畴,则法院会依法采纳并根据法律证据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