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中,能否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
答:不可以。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只以担保物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在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中,执行指向只能是担保财产。但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自愿一次性足额支付现金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程序的通知》(浙高法执〔2013〕12号)
评析:此条规定既体现严格依法,又尊重被执行人的意思表示,还有利于防止有的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自愿一次性足额支付现金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拍卖担保财产而可能导致的种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