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注意前提是需要当事人同意
新《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结合《实施办法》第21条至第23条之规定,对此条款可作如下理解: 1.线下、线上诉讼活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信息化诉讼平台在线开展诉讼活动。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人民法院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在线方式完成相关诉讼环节。 2.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电子化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再提交纸质原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要求提供原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 3.当事人同意后,方可采用线上诉讼活动方式。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但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在线庭审: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当然,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另外,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线下开庭方式审理。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对于是否采用线上庭审的方式,应当询问当事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情况,选择最为适宜的庭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