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独任审理的例外情形
1.新《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独任审理的范围。 独任审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3)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这里注意,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方可适用独任审理。 2.不得适用独任审理的情形 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不得使用独任审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3.不宜适用独任审理的处理方式 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法院主动发现不适用,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法院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二是当事人认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作出的是裁定,不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