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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期间缩短为30日,但不适用涉外送达
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这一修改可谓历史性的突破,对于公告送达的民事案件审理,大大提高了效率。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款修改的位置,这里的公告期30日并不适用涉外案件。涉外案件仍应当适用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