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其包装袋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其包装袋上标注专利标识,或未经许可在产品或产 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一)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号称为专利号,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的行为。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