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美术作品”和“外观设计”事实上具有很大的重合性。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对象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美术作品需要创作者表达对美的独特理解。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美术作品的定义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那么,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区别是什么?
1、权利取得方式上的差异
对版权而言,作品一旦完成,作则自动享有版权,不需要任何登记或审批。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也有规定。该原则对美术作品同样适用,及美术作品一经创作者完成创作,无需在相关的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或审批即取得著作权。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要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提交文件;经国家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的理由,授予专利权,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2、权利的取得条件不同
著作权上的美术作品要求具备独创性,以创作为前提。美术作品依法被规定是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作品。对审美的理解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若在客观上不可能具有审美意义,无论如何不能取得权利。而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要设计“富有美感”,这是客观上的要求,比“具有审美意义”更严格。
3、是否具有怕他性存在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取得外观设计授权以后,权利人以排他方式形式专利,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排他性在侵权判定方面亦有体现。整体相同或相似即构成侵权,并不要求全部相同。而著作权并不具有排他性,著作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创作出相似的作品。只要在后创作的作品与前作品表达方式不同,就不能判定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