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实践中经常遇到原被告双方均未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转化,然一方主张是合伙关系,另一方主张是借款关系,对此如何认定?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由此可以看出,合伙的本质特征在于“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是否签订合伙协议仅仅是外在表现形式,并不能作为认定合伙的依据。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由其定义可以看出,借款关系中的借款人并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并且有着固定的收益。
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虽然合同名称为《入股协议书》,但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而与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相符,因此,应当认定本案合同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反之,符合合伙特征的,应认定合同性质为合伙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