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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集资案件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处罚

来源:燕郊律师网时间:2022-02-23

2021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发布虚假广告)、第三款(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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