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网络游戏运营商合同义务
——徐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徐某下载某手机游戏并注册两个游戏账户,在游戏过程中分别向两个账户充值2.1万元、9.3万元,合计充值获得1072000个元宝及12405000个元宝。2020年9月1日,游戏运营方某网络科技公司发布公告称将于60天后关闭服务器,游戏角色等数据全部清空,并提出补偿方案,即游戏关闭充值至正式停运期间,全服每天发放2万个元宝补偿。涉案游戏于2020年10月关闭服务器,徐某游戏账号A剩余元宝16812607个,账号B剩余元宝2602799个。徐某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退还全部充值款项11.4万元。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徐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及游戏行业惯例,某网络科技公司可以根据游戏运营情况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且其已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徐某,故涉案游戏停止运营不构成违约。但终止服务时,某网络科技公司应当以法定货币等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退还徐某2.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确立网络游戏终止运营时,玩家游戏账户内未使用的虚拟货币应按比例以法定货币形式退还的裁判规则,明确游戏运营商的合同义务责任,规范了网络游戏产业发展,保护了网络虚拟财产和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