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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毒驾、醉酒驾驶、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是否赔偿

来源:燕郊律师网时间:2022-02-2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四)被保险机动车在盗抢期间肇事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注释:上述四种情形造成受害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交强险不赔。并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第三者人身损害损失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赔偿责任最终由侵权人来承担。另外,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还可以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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