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丈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该笔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答: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股东本人并不能从该借款中直接受益,实质上承担的是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公司和股东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民一他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适用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此,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可以视为股东对外担保之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