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某(男)于刘某(女)通过相亲认识,闪婚后两人感情较好,李某提出将其婚前购买的一套公寓过户至刘某名下。李某与刘某签订了书面协议,载明李某将公寓赠与刘某,由刘某单独所有。随后,李某办理了过户手续,将公寓登记在刘某个人名下。现李某以双方婚后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刘某返还公寓。刘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公寓。请问,李某能否要求刘某返还公寓?
答: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内可以将个人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李某自愿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其妻刘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应认定该赠与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下,李某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其次,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李某与刘某约定讼争房产归刘某单独所有,并将房屋登记在刘某个人名下,系双方对房产所有权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李某不得任意要求刘某返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