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成立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依法成立;其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其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其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特别法人,也应当符合这些条件。
1.具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服务农民为宗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的资格要求有特别的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为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占主体地位,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章程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我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基础性地位。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章程规定了12项内容。具体包括: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章程修改程序;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3.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出资、组织机构、名称及住所。其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其二,组织机构是形成和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意志的组织保障。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成员大会(权力机构)、理事会(执行机构)及监事会(监督机构)等。其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要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登记。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并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办理登记,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