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进入诉讼后,欺诈注销(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意图逃避法律责任,实现“全身而退”。殊不知,恶意违法注销并非债务一笔勾销的“制胜法宝”,法律已对相关行为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
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或合伙企业)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或合伙企业)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换言之,无论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如欲注销,均应符合法定的原因条件和履行法定的清算程序,在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后才能有序退出市场,否则将可能面临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之双重责任。
行政处罚
对于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购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赔偿
根据我国公司法律规范,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前置程序,公司未经清算不得办理注销登记。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负有在法定期间内组织清算组对公司依法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因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公司未清算便办理注销或欺诈注销的情形大量存在。对此,债权人有权主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公司债权债务处理作出承诺的股东或者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同时,公司清算义务主体负有清算义务而不履行,其直接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故追究承诺人的民事责任,并不当然免除清算义务人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的责任,公司债权人仍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恶意违法注销本质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影响到诉讼主体确定的问题,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更影响到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应坚持零容忍态度,予以严肃处理,从而震慑和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彰显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