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借名购房有风险应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因自己不符合在京购房条件,河北籍男子李某借朋友王某之名买房并入住,然而当他具备购房资质后,对方却拒绝过户,声称当时只是借款向李某购房。为争夺房屋产权,双方对簿公堂。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8年7月,河北来京工作的李某欲在北京购买一套商品房,但因其没有北京市户口且在北京工作社保基金未缴满五年,不符合购买条件,便找到具有北京市户口的朋友王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仅口头约定李某以王某名义购买一套房屋,待李某社保基金缴满五年后,再将房屋转登记到李某名下。不久,李某将80万元购房款交给王某去买房,后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此后,李某将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
2013年,因李某在北京工作且缴纳社保已满五年,具备了在京购房的资质,他便要求王某将房屋转登记到其名下。不料,却遭到了王某的拒绝。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将房屋所有权转登记到其名下。
庭审中,李某主张诉争房屋是他以王某名义购买,并有银行转账记录佐证。王某却表示,该房屋是他本人向李某借钱购买的,且房屋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故房屋归其所有。此外,王某还提出反诉,要求李某尽快搬离该房屋,并向他支付自2008年到2013年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公示所有权的要件。本案中,因李某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其以王某名义购买,故认定该房屋是王某所购,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该80万元系债务债权关系。
■法官提醒
借名购房存在风险,如不得已实在需要借名,应注意尽量选择诚信之人,避免纠纷发生。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借名购买房屋的事实,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屋转登记的时间。保存好各种证据材料,如银行转账清单、对方收款单据等。此外,双方可协商设定一个虚假的抵押权并进行抵押登记,以防被借名者中途转移房屋所有权。最后,借名者应在符合转登记条件时尽快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