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另外,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因此,短期的租赁,不必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然而就房屋租赁合同来说,毕竟涉及条款不仅仅是转账,亦需要考虑方方面面(见上述问题2),同时就打款方式而言,口头约定不如书面约定,还是白纸黑字约定清楚来得好。
综上所述,对于租赁房屋而言,建议签订书面合同,也需要约定明确完整的条款。